上面描述性地分析和勾勒了美国、欧盟绿色电力产业政策的基本面貌,从中可以发现美国、欧盟绿色电力产业快速发展的关键与核心是他们构建了一个完整、系统的绿色电力产业政策支撑体系。为了从各国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探索中国绿色电力产业经济政策,我们对美国和欧盟等国支持绿色电力发展政策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强制的法律性规定是最基本和有效的绿色电力发展措施
美国和欧洲各国通过立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系统中的重要地位,既激励了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又在法律上保证了绿色电力的发展。实践证明这是最有效的途径。如美国联邦政府1978年颁布的公共事业管理法(PUR-PA)以及1992年颁布的能源政策法(EPACT)、欧盟的白皮书法令、英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荷兰新的电力法、丹麦的电力公司供应法令等都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量化发展目标以及相应的激励政策写入其中,在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下促进绿色电力的发展。美国15个州以及丹麦等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绿色电力在生产和消费中所占的比例。
(二)注重宏观与微观政策的配套,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微观政策作为宏观政策的必要补充,既保证了宏观政策的持续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又增加了可操作性。美国绿色电力政策的显著特点是,既有宏观性的论述,又有与之结合的具体政策规定。如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能源政策法”,许多州就根据各自发展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了相配套的“系统效益收费制”和“可再生能源设备通行权”等政策和规定。荷兰政府在颁布电力法令,为电力的生产、运输和供应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的同时,又与电力协会协商,为绿色电力的开发制定了自愿配额政策,并引入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在竞争的环境中降低。
(三)综合采取强制性收费和补贴政策,对绿色电力产业进行调控
美国和欧盟的实践证明,强制性收费政策比税收优惠更能有效地引导能源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美国按照消费者使用的电量征收系统收益费形成可再生资源基金,对绿色电力的开发、使用、生产、建设进行补贴,鼓励人们致力于绿色能源的开发与使用。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丹麦政府,采取征收能源环境税的办法来提高化石燃料在丹麦市场的价格,以保证绿色能源价格在市场中的竞争与生存能力。同时,政府将税款部分专项用于绿色能源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使用。
(四)加大研究和开发投入力度,占领绿色电力技术的制高点
绿色电力的发展与R&D活动密切相关。成功的R&D活动不仅有助于降低成本,增强绿色电力市场竞争力,而且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并创造出不菲的市场价值。美国在发展绿色电力过程中,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研究与开发的投入,仅克林顿政府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研究开发经费就高达800多亿美元。目前美国一方面占领绿色电力技术发展的制高点,同时又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广阔市场。美国拥有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和现代化生物质能技术装备的制造能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市场容量约占全世界的50%左右,其中的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等超过50%。
(五)增强消费者绿色电力意识,从需求角度促进绿色电力发展
萨伊定律认为需求决定供给,绿色电力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认同与支持。绿色电力产品与传统电能相比价格较高,因此政府需要采用各种方式让公众了解和接受。美国许多州推行了教育扩展计划,通过开展可再生能源运动、项目示范计划增加社会公众对绿色电力的了解。欧盟许多国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绿色电力,如在各种平面媒体上介绍绿色电力的优点;在商场、超市等繁华地区免费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各种培训和讲座;免费安装绿色电力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