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各成员国可再生能源的自然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绿色电力发展的情况也大相径庭。除了丹麦,各国都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发展绿色电力。例如奥地利、瑞典、葡萄牙、芬兰等利用雨量充沛的条件大力发展小水电(见表3)。英国、荷兰由于天然气和石油储量丰富,绿色电力发展缓慢。但是可再生能源分布的差异并不是欧盟绿色电力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例如法国、英国和冰岛是发展风力发电自然条件最好的国家,但2002年德国风力发电总量是三国总和的12倍,国家采用的产业政策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绿色电力的发展。
国际职责的差异直接影响了欧盟各国绿色电力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欧盟指令规定了从1997年到2010年欧盟各国绿色电力增加比例的参考值,其中丹麦2010年的绿色电力所占的份额较1997年增加了20.3%,希腊增加了11.5%,瑞典增加了10.5%。从全球看,根据京都协议书(Kyoto Protocol),欧盟国家在2008年-2012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要减少8%。1998年的“义务分担协定”(Burden-Sharing Agreement)规定了对各国不同的要求(见表4)。京都协议书和欧盟指令对各国的不同要求必然导致各国绿色电力发展的不平衡,与比利时相比,德国、丹麦等会制定更多的激励性政策促进绿色电力的发展。
欧盟国家在发展绿色电力产业的过程中,多数采用激励性的管理手段,目前普遍采用的四种政策均是从价格和数量的角度来鼓励生产企业提供绿色电力,消费者使用绿色电力。表5列出了欧盟主要国家的激励政策。德国、西班牙等国采用的供电收费制规定具有资格的龟力生产企业向输电网提供绿色电力会获得一定补偿。这种政策采用了固定价格和转移支付的形式向投资者做出长期承诺,从而有效地激励了电力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作为新生事物的配额义务政策在欧盟成员国中逐渐受到了重视,目前已经有四个国家采用。与其他政策不同,配额义务是从需求的角度来发展绿色电力,要求消费者使用的电能中必须有一部分是来自可再生能源,如果没有达到特定的比例,就要受到处罚。在实施配额义务政策的四个国家中,只有意大利从供给角度设计政策。爱尔兰采用了公开招标政策。这种政策促进了绿色电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既降低了价格又提高了效率,但与其它政策相比,促进绿色电力发展的效果不显著,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的不确定性和程序的复杂性。荷兰则采用激励性的政策,通过提供价格补贴鼓励消费者使用绿色电力。